|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127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6号
咸阳市渭城区康丽宠物诊疗店:
经营者:王相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U58Q9M
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至诚沁园1号楼一层1-1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5日,渭城分局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检察建议书交办通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情况下使用射线从事放射作业;2、未安排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3、未按规定安排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4、未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未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2025年9月30日始,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薇(执法证号:27030215028)、张坤(执法证号:27030215023)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你单位及顾客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情况下使用射线从事放射作业;2、未安排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3、未按规定安排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4、未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未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检察建议书交办通知(2025年9月15日交办,证明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情况下使用射线从事放射作业及不能提供其他按照相关环保规定要求的资料);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情况下使用射线从事放射作业及没有其他相关环保规定要求的资料);
4、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坤锋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信息);
5、经营者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30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坤锋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人身份);
6、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单位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7、《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单位在从事放射作业收费时有减免情况;
8、《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单位在从事放射作业时没有建立规范的台账,收费混乱);
9、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制作时间: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及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七)辐射污染防治类第3条“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中无违法所得“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处1-2万元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的规定,处罚你单位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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