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5〕3号(红岩维新(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7-23 09:06:05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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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70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7-23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3号


红岩维新(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生惠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CKKT03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正街9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1日,渭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位于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碱滩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7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为6台达标,一台不达标,不达标为一台国三装载机(环保登记号:3-AT101453)尾气排放值检测结果为0.58m-1,标准限值0.50m-1,超过标准限值0.08m-1。2025年5月30日,渭城分局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柴龙(执法证号:27030215022)对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TD2025-S05-0200)。2025年6月10日,渭城分局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柴龙(执法证号:27030215022)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亮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你公司一台国三装载机在尾气抽检中均存在超标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对你公司送达了抽检不合格一台国三装载机的检验报告。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位于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碱滩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7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抽检,其中一台国三装载机尾气抽测检验报告不合格。

3、检验报告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抽检不合格的一台国三装载机经过维护保养复检结果为合格。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调查证明你公司位于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碱滩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正在使用的一台国三装载机尾气抽测检验报告不合格。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CKKT03)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6、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身份。

7、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8、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处罚你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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