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5〕2号(陕西顺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1-16 11:11:01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0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2号


陕西顺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利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DDYLHM3Y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梨园公馆四号楼二单元1201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咸阳市渭城区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咸渭餐治办函〔2024〕9号)转办要求,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韩红伟(执法证号:27030215026),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发现2024年9月9日顺行监(气)字(2024)第090214号,监测报告显示去除效率为87.2%,经计算实际去除效率为65.5%;顺行监(气)字(2024)第090215号,监测报告显示去除效率为87.2%,经计算实际去除效率为61.4%。随即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收取违法所得叁仟陆佰元(36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渭城区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咸渭餐治办函〔2024〕9号)(2024年12月09日转办,证明有关部门移送文件精神及要求);

2、陕西麦岭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顺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油烟检测合同(合同编号:XP-2024-0915(检测)(2024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提供,证明两家公司有法律赋予的责任关系);

3、陕西顺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顺行监(气)字(2024)第090214号、第090215号)(2024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提供,证明咸阳中学废气监测报告中油烟去除效率和实际去除效率不符);

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复核时你公司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5、《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4年12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你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顺行监(气)字(2024)第090214号、第090215号)中油烟去除效率和实际去除效率不符);

6、《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收取违法所得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

7、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提供,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信息);

8、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提供,证明委托人信息);

9、该公司现场勘察方位图一份。(2024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外联负责人王云飞提供,证明你公司布局信息);

10、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2月1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调查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8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中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