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5〕1号(咸阳际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1-16 11:08:21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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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0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1-16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5〕1号


咸阳际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孟孟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3950585

住  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碱滩路三五一一厂区南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27030215004)、郭本峰(执法证号:27030215024)针对《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咸环函〔2024〕342号)文件要求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情况,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有7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9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0值;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在全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显示转速为恒值,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上述情况不符合检测规范,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而你公司对以上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91辆车的检测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现场检查时召回陕A051TZ、陕AR530R两辆车辆,上线进行检测发现,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分别为EAIM20IY、06G906057Q6983,而不是3I1GK64593720853。

2024年11月13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27030215004)、郭本峰(执法证号:27030215024)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康陕军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2024年你公司对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核实了对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车辆出具了检测报告。认定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侯力(执法证号:27030215004)、郭本峰(执法证号:27030215024)对你公司出具不符合检测规范的17辆车及91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11GK64593720853车辆检测费用进行了复核,经核所得费用共计1047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调阅你公司对车辆的检测资料,你公司对部分车辆涉嫌检测不规范)。

2、现场召回两辆车OBD检测证明截图、原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对召回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及检测结果)。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及一辆柴油车辆检测结果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柴油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及你公司对该车辆的检测过程)。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两辆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汽油车辆截图(2024年1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国家对汽油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及你公司对两辆汽油车的检测过程)。

5、《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信息)。

7、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军提供,证明委托人信息)。

8、该公司现场勘察方位图一份。(2024年11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康陕西军,证明你公司布局信息)。

9、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1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调阅了你公司违法检测车辆资料,统计了违法所得费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配合调查的处罚30-4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肆佰柒拾元整(104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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