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8号(咸阳市渭城区鑫海汽车修理厂)

时间: 2025-01-07 10:19:31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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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01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1-07 有效性
主题词

陕D渭城环罚〔2024〕8号 

咸阳市渭城区鑫海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杨春峰

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QB798H

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3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5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魏远望(执法证号:27030215017)对你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厂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为催化燃烧设备,其中干式过滤箱单元中有4组布袋除尘,检查时2组布袋缺失,废气未经过滤直接通过干式过滤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随即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经营者杨春峰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喷漆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2、《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4年10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你厂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干式过滤箱中4组布袋除尘,检查时2组缺失);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厂进行喷漆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0月25日由经营者杨春峰提供,证明你厂违法主体信息);

5、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0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调查人员身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3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处罚0.2-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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