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63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陕D渭城环罚〔2024〕7号
咸阳秦华特种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琴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135807381
住 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红路2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薇(执法证号:27030215028)、郭本峰(执法证号:27030215024)在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氧化膜电阻器车间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设施为有四个箱体的活性炭吸附箱,现场打开活性炭吸附箱,活性炭存在破损脱落状态,颜色为灰色,已经失去吸附功能,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查看活性炭更换记录,最后一次更换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随即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鹏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氧化膜电阻器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存在活性炭破损脱落状态,颜色为灰色,已经失去吸附功能);
2、《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4年10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你公司氧化膜电阻器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存在活性炭破损脱落状态,颜色为灰色,已经失去吸附功能);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证明你公司氧化膜电阻器车间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0月22日由现场负责人杨鹏提供,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信息);
5、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10月22日由现场负责人杨鹏提供,证明委托人信息);
6、氧化膜电阻器生产工厂厂区布局图一份。(2024年10月22日由现场负责人杨鹏提供,证明你公司布局信息);
7、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2024年10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处罚2-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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