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5号(陕西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 2024-10-15 16: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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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3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陕西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3LK57X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第1幢1单元12层11207室

法定代表人:何卫刚

2024年7月25日,渭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位于文林路施工工地一台装载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0.78m-1,超过标准限值0.5m-1。2024年8月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柴龙(执法证号:27030215022)对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卫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你公司工地一台装载机在尾气抽检中存在超标情况。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取证照片1张(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2024年7月25日,渭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位于文林路的施工工地一台装载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

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对你公司送达了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文林路施工工地一台装载机进行的尾气抽测检验报告,且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文林路施工工地一台装载机进行的现场尾气抽测结果为不合格。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调查证明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文林路施工工地一台装载机进行的现场尾气抽测结果为不合格。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3LK57X)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6、你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身份。

7、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程强、柴龙)证明你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8、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4张。(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程强、柴龙)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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