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4号(咸阳立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2024-09-19 1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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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23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渭城环罚〔2024〕4号


咸阳立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276413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刚

2024年07月03日,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薇(执法证号:27030215028)、张坤(执法证号:27030215023)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时,调阅你公司监测报告中发现,你公司委托陕西中环华臻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3日出具的废水噪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华臻检(综)202312045号)显示废水监测因子为6项:分别是PH、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采样频次三次。而对你公司下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监测因子为9项:分别是PH、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日采样频次4次。你公司存在自行监测报告的监测因子及采样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因子及采样频次不一致情况。随即渭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加油站站长马彦龙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2024年07月10日,渭城分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排污许可证对你公司自行监测的要求。

2、陕西中环华臻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华臻检(综)202312045)(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公司存在问题为监测报告因子及采样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因子及采样频次不一致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调查证明你公司存在问题为监测报告因子及采样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因子及采样频次不一致情况。

5、咸阳立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276413)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6、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7、现场勘察方位图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具体位置。

8、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检查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9、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杨薇、张坤)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项第13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1/2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1/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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