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10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 公开日期 | 2024-08-05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陕西德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7173UF01
地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德路天兴大厦14层1401号-B0129工位
法定代表人:吴祖伟
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位于渭阳东路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m-1)1.11,超过标准限值(m-1)0.8。2024年5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27030215019)、韩红伟(执法证号:27030215026)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冬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该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该公司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在尾气抽检中存在超标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位于渭阳东路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调查证明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位于渭阳东路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7173UF01)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4、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5、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6、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制作时间: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7、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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