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20160155571/2024-0117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陕西同鑫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U9C10Y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20号创新科技园5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薛同学
2024年3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接分局转群众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1、渭城区燕园宾馆东北侧项目施工,严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作息。2、该项目施工方经常连夜施工,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经常周六周日凌晨五点开始施工,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27030215018)、韩红伟(执法证号:27030215026)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工地正常施工。现场调阅你公司3月10日至3月24日施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调阅该公司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冲洗记录表,3月13日尾号为59的车辆于4时20分进入,6时21分离场。
2024年3月26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渭城分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4年3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27030215018)、韩红伟(执法证号:27030215026)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海亮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该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该公司工地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二层墙柱梁板梯。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了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群众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
2、渭城区委办公室文件拟办意见单(咸渭办秘字〔2024〕164号。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4、现场取证照片两张(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U9C10Y)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7、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8、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9、复核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侯力、程强)再次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10、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4张。(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侯力、程强)证明办案执法人员身份。
11、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4月19日)递交了申辩书,我局经过复核,对该公司的申辩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人民币: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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