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2026-02-09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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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5516/2026-0006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文号 咸渭市监通告〔2026〕 1 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2-09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区的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咸渭市监通告〔2026〕 1 号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区的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咸阳市渭城区三科水果店

(一) 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项目:小台芒 (戊唑醇、吡唑醚菌酯)

生产日期:2023-11-12

(二) 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三科水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台芒11.6kg,销售11.6kg。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2025年12月23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二、 咸阳市渭城区壹号果铺水果店

(一) 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项目:阳光凯特芒、噻虫胺

生产日期:2025-11-19

(二) 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壹号果铺水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阳光凯特芒10.72kg,销售10.72kg。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2025年12月31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三、 咸阳市渭城区莉萍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项目:韭菜、乙酰甲胺磷

生产日期:2025-11-12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莉萍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韭菜19kg,销售19kg。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2025年12月31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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