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120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咸渭市监通告〔2025〕20 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12-11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渭市监通告〔2025〕20 号
咸阳市渭城区浩宇干菜调料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其项目:大头菜(铅(以Pb计))
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以Al计))
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
生产日期:
大头菜 2025-08-26
粉条 2025-06-01
榨菜 2025-08-22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浩宇干菜调料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大头菜2公斤,抽检1.835公斤、粉条2.2公斤,抽检2.07公斤,榨菜1.9公斤,抽检1.59公斤,剩余均已售完。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2025年11月28日结案。大头菜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其中“铅(以Pb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粉条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榨菜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5.4元;
3、罚款 3000 元。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