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120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9 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12-11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9 号
一、 咸阳市渭城区天家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项目:紫长茄 (噻虫胺)
生产日期:2025-08-27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天家乐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紫长茄3.5公斤,抽检3.3公斤,剩余产品已售完。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2025年10月13日结案。该店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紫长茄、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不予立案。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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