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117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咸渭市监通告〔2025〕17 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渭市监通告〔2025〕17 号
一. 咸阳市渭城区任乐干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其项目:黄姜(二氧化硫残留量)
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
草寇(二氧化硫残留量)
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
生产日期:2025-07-06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任乐干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黄姜3.1斤,抽检3.1斤、山奈3.05斤,抽检3.05斤,草寇3.05斤,抽检3.05斤,榨菜4斤,抽检4斤。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4日立案,2025年11月28日结案。该店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黄姜、山奈、草寇、榨菜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经营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81.75 元;
3、罚款 4000 元。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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