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2025-10-09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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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87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文号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5 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10-09 有效性
主题词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5 号

一、咸阳市渭城区万国好又多生鲜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项目:干炒瓜子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生产日期:2025-06-01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万国好又多生鲜食品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干炒瓜子2.5公斤,销售2.5公斤。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2025年9月29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干炒瓜子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结合以上裁量基准,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处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你单位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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