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840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2 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09-10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渭市监通告〔2025〕 12 号
一、咸阳市渭城区美亮干菜批零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其项目:草寇 二氧化硫残留量
生产日期:2025-05-07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美亮干菜批零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草寇5公斤,销售2.045公斤,渭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2025年7月30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隐患。该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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