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61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号 | 咸渭政办函〔2025〕31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06-09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5〕40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渭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区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 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明确的实施机关,删去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主管的“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由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主管并实施。
四、根据《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行审函〔2024〕98号),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渭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依据实施规范,编制完善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落实审管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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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职转办、市审改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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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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