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4修订版)》《渭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 2025-01-07 18:00:00
来源: 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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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40160155571/2025-0011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咸渭政办发〔2025〕1号 发布机构 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1-07 有效性
主题词

一图解读:《渭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4修订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4修订版)》《渭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修订版)》已经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17日印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7

渭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4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强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渭城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咸阳市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街办及区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食药安委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食药安委委托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食药安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二是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

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内中、省、市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加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六条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食药安办每年结合省、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工作实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日常考核。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及评议考核方案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各街办及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年中督查。食药安办确定督查方案,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自查自评。各街办及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部门评议。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街办及成员单位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报食药安办。

综合评议。食药安办综合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等,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政府办公室审定

结果通报政府办公室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街办及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委组织部考核办、各街办委等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名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名6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

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存在被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称号情形的

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一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

(一)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监管不力,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被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本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年度考核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被省、市食药安办督查通报问题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予以减分的本年度考核给予双倍减分。

第十条  各街办、各部门在本年度考核中,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加分的,次年年度考核给予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街办及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各街办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考核结果为A级的

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的

大型活动保障有力、专项工作成效明显,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扬、肯定的

其他应当表扬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街办及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各街办及食药安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食药安委委托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街办及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街办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街办及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街办及成员单位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各街办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街办及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食药安办。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街办及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街办及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街办及成员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七条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的考核,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同步进行。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食药安委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食药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八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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