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50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号 | 渭规〔2024〕003—渭政科001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4-10-28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渭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渭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渭城区科学技术局 咸阳市渭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渭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和支持科技创新,根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教文〔2016〕156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8〕22号),《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渭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实施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权责清晰、合理配置、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区级财力情况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及时下达预算,并会同区科技局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合规使用等方面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需要支持的事项。
2.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3.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产品研发、试验推广等公共科技活动。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4.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瞄准科技前沿,支持原始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陕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6.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支持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环境优化,激发创新活力。
7.其他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事项。(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和其他方式。事前资助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项目合同书要求使用资金,在开展研发及相关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给予资助。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助。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报单位已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成果或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七条 以上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对事前补助项目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于当年发布本年度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申报—评审制进行。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施。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网上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区科技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原则上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对项目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论证。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答辩以及现场考察等形式。
(三)项目立项。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综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立项项目应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须按照项目申报书陈述的内容和评审考察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期限、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降低绩效和压缩主要任务等重要指标。
事后和奖励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格审核所需材料以及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项目验收与评价。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需要验收、评价的项目,应按照合同书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通过延期(不超过一年)可完成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批准后予以延期。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区科技局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分类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自主评价、委托评价、现场考评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事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局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并会同区财政局明确相关补助标准和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后补助项目资金,可提前报送并核对拨款信息,加快拨付速度。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含参与和协作单位)、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共同推进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全区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需要,每年优化调整项目结构。
(二)负责制定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三)确定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渭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七)组织项目的实施期管理、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设和运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区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区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区科技局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子课题合同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是区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办事处等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推荐项目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二)各高校院所、三级甲等医院可直接申报,其它企事业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处推荐上报。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单位或组织,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方应依法依规、尽职履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实行利害回避,推进公平公正,公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公正进行项目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区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任务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等。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及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及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建议,合理吸纳各方意见,科学编制项目指南。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通过官方渠道公开发布。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履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按年度报告项目执行进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渭城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等环节中的各类资料,由承办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加强和规范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合同和验收证书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申报和验收资料不少于五年,其他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可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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