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40160155571/2024-0039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咸渭市监通告〔2024 17 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4-10-23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渭市监通告〔2024 17 号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欧亚鲜鱼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样品及其项目:黑鱼 氧氟沙星
鲤鱼 氧氟沙星
生产日期:2024-07-12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咸阳市渭城区欧亚鲜鱼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黑鱼50公斤抽样3.6公斤,销售50公斤,采购鲤鱼20公斤抽样3.4公斤,销售20公斤。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2024年8月22日结案。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000元。
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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