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按照《陕西省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33号)安排,进一步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1.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标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渠道信息归集机制,灵活采取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实现涉企信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
2.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根据国办发〔2021〕52号文件及陕西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要求,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辖区内纳税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投资项目信息等纳入共享范围,压实部门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协调督促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归集共享任务。
3.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构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
4.完善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加强监督,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
5.促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县市区要用好现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落实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等规范要求,强化对接入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6.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积极优化服务方式,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探索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7.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并持续筛选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白名单”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完善和细化金融机构的产品展示功能,主动为企业推送信贷产品,实现自动精准匹配,提高撮合效率。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8.完善激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风险缓释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先行先试,合理分担信贷风险;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9.创新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监管评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合作,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能贷、敢贷、愿贷”。
10.优化审批制度流程。鼓励、指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完善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探索推广系统自动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充分发挥基层支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息优势,探索将信贷审批权向基层支行下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四、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11.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要求,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相关运营和建设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严格保守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经发现有这方面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13.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加强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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