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20160155571/2023-020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渭城区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鼓励特色餐饮向“咸阳老街”发展聚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2日
鼓励特色餐饮向“咸阳老街”聚集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特色餐饮向“咸阳老街”聚集步伐,提升北平街、中山街等特色商业街区档次,做优做精“咸阳老街”品牌,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和特色餐饮,打造“咸阳老街走一走,吃遍咸阳十三县,咸阳老街瞅一瞅,看遍关中八百里”的现代化商业步行街,全面振兴地方特色餐饮文化,传承、发扬和保护我区地方老字号(名吃)特色品牌,从而统筹实现全区特色餐饮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渭城区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华老字号”“地方老字号”“地方名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特色名优小吃”餐饮企业。
第二条 概念阐述
本办法所指咸阳老街是指北平街餐饮美食步行街和中山街夜间经济示范区。
本办法所指其他区域是在渭城辖区除咸阳老街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列资300万元,用于专项扶持地方特色餐饮企业在向区聚集发展。
第二章 老字号篇
第四条 本篇扶持对象范围是指省内获得“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咸阳老字号”和其他地市“老字号”餐饮企业。
第五条 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15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陕西老字号”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陕西老字号”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6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咸阳老字号”以及其他地市的“老字号”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8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咸阳老字号”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的,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陕西省外获得当地商务部门认定的省市县级“地方老字号”餐饮企业,在我区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万、7万、5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陕西省外获得当地商务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县区级的“地方老字号”餐饮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的,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6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区经营,成长培育为“渭城老字号”的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名吃篇
第十一条 本篇扶持对象范围是指获得外省称号的“地方名吃”和非渭城辖区的“咸阳名吃”餐饮企业。
第十二条 对“咸阳名吃”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的企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咸阳名吃”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的,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省外获得当地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或县区级的“地方名吃”餐饮企业,将注册地迁移至北平街、中山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奖励;将注册地迁移至我区其他区域的,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我区经营,成长培育为“渭城名吃”的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章 非遗和限上企业篇
第十六条 本篇扶持对象范围是指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餐饮企业和达到限额以上入统条件的餐饮企业。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认定的渭城辖区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餐饮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给予15万元、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认定的渭城辖区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餐饮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达到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入统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地方老字号”、“地方名吃”餐饮品牌企业,其奖励标准与《渭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办法》相比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特色小吃篇
第二十条 本篇扶持对象范围是指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餐饮协会认可的除“老字号”、“名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外的当地特色名优小吃餐饮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在渭城辖区外的名优特色小吃餐饮企业,在北平街、中山街投资兴业,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渭城辖区外的名优特色小吃餐饮企业,在我区其他区域投资兴业的名优特色小吃餐饮企业,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扶持对象高层管理人员在我区投资兴业后,在户籍迁移落户、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子女就学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奖励补助,均必须在企业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基础上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方可兑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100—200平方米之间包含100平方米、不包含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包含2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企业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扶持资金由相关街办初审报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在争取政策扶持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全部奖励扶持所得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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