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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年检方式及结果处理
发证机关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同时,将组织对一定数量的持证或备案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各持证或备案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一)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对于未按时参检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30日整改。
(三)对于整改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四)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收回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该持证单位营业执照中的相应经营范围。
(五)对备案单位年度检查情况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单位报告信息产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