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新名称对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二)产品申证单元发生变化(产品扩项)
按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并提交变更申请表。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并提交变更申请表。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
1、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新对其进行现场审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并提交变更申请表。
2、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进行现场审查,但必须将提交变更申请表、行政区划调整证明和变更后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