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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审批
发布:信息办 来源:网络 时间:2008-5-8 16:38:00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陕西省建设厅
申办材料:

(一)申报材枓:

1、申报表5份(封面盖章);

2、附件材料2套;

3、3.5寸软盘1张。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一);

2、申报人员材料:

(1)职工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提供简历表(见附件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聘任)文件;

(3)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提供简历表(见附件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提供简历表(见附件二)、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提供简历表(见附件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人员材料请按照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示范文本所列人员顺序对应装订;

以上人员为本企业人员的应提供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或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离退休返聘人员应提供返聘证明;外聘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离退休外聘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及原单位不再返聘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单位可提供工商预核准通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5)技术装备证明(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及需提交材料的其他技术装备);

(6)企业章程;

(7)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正、副本复印件;

(8)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获奖证书(包括有权确认获奖级别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参加标准编制有关证明材料;

(10)代表性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竣工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用户意见书)。

办理程序:

(一)申报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审核,初审合格的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

(二)申报工程勘察乙级、工程勘察劳务、建筑工程、装饰专项工程乙级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报工商所在地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申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报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审核,初审合格的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

(四)申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3)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2、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294026、87292127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令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部令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1.7.25)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