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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审核,初审合格的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
(二)申报工程勘察乙级、工程勘察劳务、建筑工程、装饰专项工程乙级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报工商所在地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申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报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审核,初审合格的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
(四)申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3)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2、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294026、872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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