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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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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信息办 来源:网络 时间:2008-5-7 16:06:00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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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事项名称:省级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核准依据: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
核准条件: 1.举办的活动项目必须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有先进性、示范性、导向性和群众性;
2.有合法的信誉良好的主办单位和项目法人;
3.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严谨的活动规则(方案);
4.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
5.有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核准程序: 1.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申办的全省性的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文化厅审批;
2.市及市以下单位申办的全省性的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文化厅审批。
受理处室: 社会文化处
核准时限: 省文化厅在收到申办者提供的有效文件后,15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核准责任: 在办理过程中,哪一个工作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审批失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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