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私申请前往台湾,向户口所在地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邀前往台湾,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二张正面免冠彩色近期照片,规格为33mm×48mm。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者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在职、在校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校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六、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签注须知
一、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向设有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和申请人三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通行证资料页、签注和入境验讫章复印件。
四、交验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果住在涉外酒店,酒店代替登记)。
五、来大陆停留不超过一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三个月、一年期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来往大陆签注。
六、申请一年以上居留签注,应交验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个人,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和单位公函;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和大陆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朝晖或公函;
(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