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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许可和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发布:信息办 来源:网络 时间:2008-5-7 16:02:00 阅读次数:  
项目设立依据: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部门规章《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申请书。载明音像批发单位的名称、住址;设立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数额;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的方式、范围,从业人员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组织机构和章程。
5、验资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验资报告。批发单位须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省内连锁经营单位须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批发单位须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
7、从业人员资料。批发单位须有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连锁经营单位须有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8、进销货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办法及仓储场所管理办法。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同上)、现场察看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审批人员。
(四)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三、制证

(一)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照。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制证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法。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四)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四)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