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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音像制品连锁经营
审批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审批条件:1、音像制品批发:①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总批发不得少于:50平方米): ②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响设备; ③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总批发不得少于50万元): ④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2、音像连锁经营: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②具有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③有完善的边沿锁经营管理规章; ④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业绩 ⑤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其中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⑥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①申请报告; ②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④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⑤经营管理规章 2、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登记表》; 3、省文化厅核准后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受理处室:省文化厅市场处
审批时限:白接到申请书5天以内答复,特殊情况15天以内答复
审批责任:违反程序或放宽条件审批而造成失误,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追究具体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