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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价涉发〔1993〕9号
陕西省劳动鉴定收费规定
一、凡申请参加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办公室缴纳鉴定费用。
二、医务劳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者进行各种诊断检查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 县及县以上医院按有关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鉴定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鉴定费: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劳动鉴定时,按每人次60-7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需劳动鉴定时,按每人次70-8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 费。
3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时,不收取鉴定费。
四、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进行劳动鉴定,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进行劳动鉴定,首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如需复议,复议鉴 定费先由申请复议者垫付,若复议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若属医院误 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或属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错误,鉴定费由医院或基层劳动鉴 定委员会负担。由单位支付的鉴定费一律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劳动鉴定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劳动鉴定时聘请专家的劳务费;
2用于劳动鉴定时所需表、册、卡、证等印刷工本费。
3用于和劳动鉴定工作有关的宣传、会议等业务经费。劳动鉴定费用年终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作为欠年经费的补充。
六、各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分别将收取的鉴定费总额百分 之十上缴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解决各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上报转至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进行劳动鉴定的费用以及有关活动经费。
七、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加盖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八、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取的劳动鉴定费,是搞好劳动鉴定工作的专项经费,应自觉接受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