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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发布:信息办 来源:网络 时间:2008-5-7 15:38:00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理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 西安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大楼103室
办理时间:早:8:00-11:30,下午:7-8月为15:00-18:00,其余时间为14:00-18:00
联系电话:029--82216823
申办对象资格: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对工伤职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申办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符合省级鉴定受理时效(自接到市级鉴定结论起15日内)的证明一份; 2、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3、工伤认定结论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5、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复印件及辅助检查诊断结论(如X光片、CT等); 6、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工伤职工近期免冠同底彩色1寸照片5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陕价涉发〔1993〕9号

陕西省劳动鉴定收费规定

  一、凡申请参加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办公室缴纳鉴定费用。

  二、医务劳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者进行各种诊断检查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 县及县以上医院按有关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鉴定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鉴定费: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劳动鉴定时,按每人次60-7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需劳动鉴定时,按每人次70-8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 费。

  3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时,不收取鉴定费。

  四、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进行劳动鉴定,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进行劳动鉴定,首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如需复议,复议鉴 定费先由申请复议者垫付,若复议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若属医院误 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或属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错误,鉴定费由医院或基层劳动鉴 定委员会负担。由单位支付的鉴定费一律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劳动鉴定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劳动鉴定时聘请专家的劳务费;

  2用于劳动鉴定时所需表、册、卡、证等印刷工本费。

  3用于和劳动鉴定工作有关的宣传、会议等业务经费。劳动鉴定费用年终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作为欠年经费的补充。

  六、各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分别将收取的鉴定费总额百分 之十上缴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解决各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上报转至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进行劳动鉴定的费用以及有关活动经费。

  七、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加盖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八、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取的劳动鉴定费,是搞好劳动鉴定工作的专项经费,应自觉接受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方自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应当将申请事宜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到再次鉴定结论下发之前,双方同时享有举证权利。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采取分批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目前为一季度进行一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