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贯彻〈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市实行居民个人储血制度。无偿献血这,用血执行下列规定:
(一)献血日后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以该日推算四年以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用血,并免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
(二)超过四年或三个月以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用血,并免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满1000毫升以上者,可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并免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
在本市献血的外地居民,在异地用血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到 市献血办公室报销用血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市未献血的不具备献血条件的居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施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自家庭成员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为起点日,四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用血,并免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