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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程序
发布:信息办 来源:网络 时间:2008-5-7 14:45:00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常住地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已婚而无子女的公民,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1、已婚而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申办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单位证明;

   4、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5、男方或女方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

   6、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送养证明;

   7、弃婴发现地乡、镇、街办出具查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8、收养残疾婴儿的残疾证明。

办理程序:

   1、收养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向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落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