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行为和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建立科学的民主荐才机制,确保选好人、用准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向区委推荐干部,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干部登记表》,负责撰写推荐材料并署名。要写清被推荐干部的基本情况、特长、主要工作表现,适合的岗位、职务,推荐的理由、与被推荐者的关系等,以便组织掌握情况。领导干部向区委推荐的干部,须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推荐,所推荐人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处以公心,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的原则,从党的事业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推荐工作,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公认的好干部、好苗子及时推荐到领导岗位上来,自觉为党的事业当好“伯乐”
3、被推荐的干部经过组织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新时期领导干部条件受到本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可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或提拔对象。
4、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领导干部应对推荐材料签名负责。凡是在推荐干部中,不能实事求是的介绍和反应情况,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
5、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是领导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但被推荐的干部能否得到提拔任用,要经过组织部门的认真考察,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一定的程序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决定,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6、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7、领导干部推荐干部登记表,由组织部门负责发放、收回、登记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