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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执法机构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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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法制科 |
审验申请证书;核准办证条件;按法定日期告知办证人是否受理;按期发放证书;实施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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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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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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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种子经营管理处罚 |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法制科 |
对违反规定经营假冒种子;无证经营;经营未审定种子;伪造、涂改标签;违法引种或经营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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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经营管理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法制科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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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肥料经营管理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法制科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或假冒登记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与登记内容不符;标签不全、涂改内容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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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畜禽经营管理处罚 |
《种畜禽经营管理条例》《种畜禽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制科 |
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品种、品系、代别、利用年限而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审定品种;销售未附《种畜禽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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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兽药经营管理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法制科 |
对无证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假冒兽药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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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法制科 |
对无证生产、销售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或包装不规范;不具备条件经营;生产经营假冒饲料及添加剂等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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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处罚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兽医监督站 |
对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违法保存运输病料;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转让伪造检疫证明;瞒报谎报疫情;逃避检疫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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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植物检疫管理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植保植检站 |
瞒报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用途;擅自开拆检疫凭证;伪造、转让、涂改检疫证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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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木管理处罚 |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法制科 |
对盗伐林木、无证采伐、伪造倒卖采伐许可证、毁坏林木、等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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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法制科
(定点办) |
违反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