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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综览表
发布:张涛 来源: 时间:2006-12-6 16:05:00 阅读次数:  
渭城区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综览表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渭城区农林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二、执法依据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4
中华人们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1.1
 
5
中华人们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10.1
 
6
中华人们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7
中华人们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3.1
 
8
中华人们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9
中华人们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
2000.7.8
 
10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务院
1992.3.1
 
12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5.13
 
13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7.1
 
14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5.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16
生猪屠宰条例
国务院
1998.1.1
 
1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9.5.29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0.1.29
 
19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8.1.5
 
20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88.6.30
 
21
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0.1.1
 
22
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1990.2.6
 
2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5.2.25
 
2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6.10.1
 
2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8.11.3
 
26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1999.7.23
 
2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0.6.23
 
2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11.29
 
2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8.7.24
 
30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0.12.2
 
三、执法职责
执法类别
具体项目
法律依据
执法机构
执法责任
行政许可
1、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法制科
审验申请证书;核准办证条件;按法定日期告知办证人是否受理;按期发放证书;实施日常监管。
2、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法制科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法制科
行政处罚
1、种子经营管理处罚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法制科
对违反规定经营假冒种子;无证经营;经营未审定种子;伪造、涂改标签;违法引种或经营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2、农药经营管理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法制科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3、肥料经营管理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制科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或假冒登记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与登记内容不符;标签不全、涂改内容等行为进行处罚。
4、种畜禽经营管理处罚
《种畜禽经营管理条例》《种畜禽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制科
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品种、品系、代别、利用年限而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审定品种;销售未附《种畜禽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5、兽药经营管理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法制科
 对无证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假冒兽药等行为进行处罚。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法制科
对无证生产、销售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或包装不规范;不具备条件经营;生产经营假冒饲料及添加剂等行为处罚。
7、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兽医监督站
对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违法保存运输病料;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转让伪造检疫证明;瞒报谎报疫情;逃避检疫等行为进行处罚。
8、植物检疫管理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植保植检站
瞒报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用途;擅自开拆检疫凭证;伪造、转让、涂改检疫证等行为进行处罚。
9、林木管理处罚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法制科
对盗伐林木、无证采伐、伪造倒卖采伐许可证、毁坏林木、等行为进行处罚。
10、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法制科
(定点办)
违反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