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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7 10:17:00 阅读次数:  

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2004年7月23日 咸质监办〔2004〕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在实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意见。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从源头抓质量,从基层抓落实”,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依法行政水平,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省市督办,严格奖惩”的总体要求,各县级局必须加强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县级局是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各县级局一把手(局长)为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目标是:加大对获得许可证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持续合格,依法取缔无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后处理工作,使产品自检出厂合格率达100%。促进全市食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工作,确保工作程序、时限、质量、收费符合要求。组织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全市监督检查情况及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档案库。对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省局和市政府。

  第五条 各县级局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按照省市局安排与质检机构共同配合开展辖区内监督检查的抽样和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检查情况及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档案库。

  第六条 市质检所负责本辖区内省局授权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依据市局的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与县区局配合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以及后处理加严检验工作,解释监督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抽样和检验的具体技术性问题,负责汇总检验结果,按程序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完善的企业产品检验数据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级局必须加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有:
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依法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 市、县两级局均应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库。企业质量档案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包括历次监督检查产品合格情况),县局企业质量档案中应有每个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包括检查笔录、企业整改计划、企业整改报告、验证记录、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 县局应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实行目标责任制,区域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收集汇总,适时上报市局和当地政府。县局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第十条 对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应按《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后处理制度。“公告”、“曝光”措施由市局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实施,其余措施由县局在市局的组织协调下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进行生产、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县局均应及时将对每个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第四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县级局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特别是对已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环节应加强管理。把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从源头抓质量和打假工作、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查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前店后厂的食品生产小企业,乡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那些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级局要通过抽查,日常巡查,企业自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获得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产品及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故意弄虚作假,企业主要负责人认识不清,产品质量下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环境恶劣,滥用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加剂使用超标等不合格原辅材料,不进行出厂检验或伪造出厂检验记录,检测设备不齐或检验设备未进行周期检定等,不按规定委托检验或比对试验的,违反食品标签规定乱标注或不按规定标注的,食品净含量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加严检验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县级局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要坚决按程序及时提出上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进行查处,并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取缔,同时报市局备案。对于那些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局在受理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换证审查等工作时,认真听取各县级局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县级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作好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依法后处理的,或者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只罚款不监管的,不按规定要求企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局将取消县级局监督检查后处理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抽查、督查督办工作。市局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查中出现的问题作为考核各县级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凡是监督不力,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监管失职失察,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局根据省局安排,严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申请受理环节,严把食品企业条件审查环节。对于未按规定受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全许可证的追究受理人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依程序追究审查组长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检所必须及时、科学、公正的完成监督检验、发证检验、加严检验、委托检验等食品检验任务,对于不合格的食品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市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做出有效的反映,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未能做出科学公正的检验或者伪造检验数据、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级局和市质检所工作情况,将作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市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市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