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本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二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三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 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六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七 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八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九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十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十一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