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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3 9:52:00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简介
申办对象资格: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
办理程序:

  1、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3、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4、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5、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