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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3 9:48:00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简介
正  文: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署)、县(市)、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地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时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审批《婚育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或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