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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3 11:14:00 阅读次数:  
一、  申请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所依据不合法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二、  受理单位
        秦都分局消防科(以下简称分局)。
三、  申请复议所需资料
        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证据。
四、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起日起60日内,持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证据向市局提出复议申请;
      2、  分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910-3227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