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
|
 |
|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3 11:12:00 阅读次数: |
|
|
 |
一、 受理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 公众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 (二) 宾馆、饭店; (三) 商场、集贸市场; 二、申请须知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办理程序 受理 → 实地检查 → 内部审核 → 填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拟开业,使用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四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电话:0910-322318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