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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发布:信息办 来源: 时间:2005-12-23 11:12:00 阅读次数:  
一、  受理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  公众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
(二)  宾馆、饭店;
(三)  商场、集贸市场;
二、申请须知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办理程序
受理 → 实地检查 → 内部审核 → 填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拟开业,使用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四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电话:0910-3223186